[消息] 葉慶元:蘋果App增7日無條件退費條款 - iPhone4.T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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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1. #1
    吉米丘 的頭像

    勸敗大魔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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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葉慶元:蘋果App增7日無條件退費條款

    全文網址:
    http://mag.udn.com/mag/digital/story...#ixzz1S3fXpp1r

    台北市法規會要求蘋果Apple及Google給予手機App付費軟體7天鑑賞期和退費機制,以符合台灣消保法規定,經過一個多月的協商,獲得蘋果善意回應,同意修正Apple iTunes Store 定型化契約新增條款,賦予消費者7日內退費的權利,創下全球首例。

    台灣iPhone及iPad消費者,從今天起享有購買App後,在7天內享有無條件退費的權利,消費者不必再擔心買到有瑕疵的App,無法退費;對此,與業者周旋、協商一個多月的的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,他向蘋果律師詢問,此修正目前僅適用於台灣地區。

    葉慶元表示,這是台灣引領全球消費,爭取App付費軟體權益的一大進展,也是台灣消費者的勝利。

    蘋果上午也在網路上,公布修正其定型化契約:「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,取消對產品之購買。在您通知iTunes 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,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。自您取消購買時起,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,此項權利不可拋棄。」

    葉慶元表示,依蘋果修正的契約,「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,取消對產品之購買」,意謂無條件退費,與蘋果之前「有條件」、必須提出理由才退費,有很大不同。但過去蘋果退費,雖手續複雜但沒有日期限制。

    此外,之前許多消費者反映蘋果的申訴機制複雜,且不提供中文服務,構成技術上阻擋,葉慶元表示,也希望蘋果在修改服務條款時一併改善,讓介面能提供更親切、便捷的退費流程。

    台北市政府向蘋果及Google要求提供7日鑑賞期和退費機制,起因是一個多月前,蘋果的Apple Store提供一款App軟體「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」,被民眾批評無法追蹤,難以退費,使得北市府認為蘋果連同Google兩公司透過網路銷售定型化契約,限制消費者網路買賣退貨的權利,已違反消保法,要求改善。

   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

    蘋果稍早也「順應潮流」更新了新的條款
    http://www.apple.com/legal/itunes/ap...erms.html#SALE

    其中


    恭喜大家,從今天起,你只剩下七天可以處理了


    我們真的爭取到「勝利」了嗎?

    但是我怎麼看,都像「輸的剩內褲」?

    有人認為這是大勝利,很好啊

    但是對我來說,我覺得像輸的剩內褲呀

    因為我很忙,通常軟體買了之後不會馬上用,等回來用的時候可能都已經三五天過去了,甚至更久

    有朋友問我如何退款,我也有教他們,而他們也都有退款成功

    而我自己很少退款的,因為我知道軟體開發的辛勞,除非是很惡意的騙錢軟體,我才會去申請退款


    總而言之

    若你採到地雷,又想要退款,請參考下面退款教學,記住喔,你只剩下七天可以處理囉
    https://iphone4.tw/forums/showthread.php?t=139615


    更新
   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    所以,我說恭喜大家

    最後結果就看Apple的退款申請頁面怎麼做了

    若跟現在一模一樣,一樣要填原因,那就白幹了

    若比現在簡化到極限,例如只要填訂單號碼跟APPLE ID,不用留下原因或是藉口,那才是真的「無條件退款」

    不然,跟以前都一樣,那不是很悶嗎?
    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    此篇文章於 07-14-2011 16:00 被 吉米丘 編輯。


  2. #2

    海盜船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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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他應該沒用過iphone


  3. #3
    Alan Chen 的頭像

    海盜船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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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台灣消費者的勝利??
    本來30天變成剩下7天~還高興的跟什麼一樣~~拿阿呆耶!


  4. #4
    peter3257385 的頭像

    管理團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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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我只想跟它說...你這個SB...


  5. #5
    nkhs9412235 的頭像

    熱血的愛用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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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所以期限縮短,但流程一樣繁複...


  6. #6
    drs129520 的頭像

    海盜船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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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如果是無條件就算賺到吧!!
    此篇文章於 07-14-2011 17:05 被 drs129520 編輯。


  7. #7

    海盜船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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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差別應該是在那個"無條件吧"


  8. #8

    愛用者

    註冊日期:11-01-20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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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引用 作者: Alan Chen 查看文章
    台灣消費者的勝利??
    本來30天變成剩下7天~還高興的跟什麼一樣~~拿阿呆耶!
    我覺得還好耶,
    30天必須提出條件,跟七天無條件....

    我會選七天...因為地雷一測試就知道了



  9. #9
    wsm_1214 的頭像

    超熱血的愛用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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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那google的結果勒?


  10. #10
    minmix 的頭像

    剛加入我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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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可否請版大po出訂立此7天退費的機制,便無法使用30天退款的條約好嗎?

    因為就您提供的銷售條款網址:
    英文版裡面只寫了: All sales and rentals of products are final.並沒有寫30天可無條件退費。
    而台灣的有加註: 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,取消對產品之購買。在您通知iTunes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,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

    就這只合約看起來,是可以無條件退費,美國卻沒提日期。

    可否把美方30天可無條件退費的合約網址介紹一下? 看是否相牴觸,再做批評比較好一點。
    如果沒有牴觸,那這可是好事一樁應該慶功才是。
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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